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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须经过批准、登记等程序。这样规定体现了我国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内部成员承包经营的本质特征,也符合我国农村地域广阔的实际,有利于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来源:农业农村部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