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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农机违法行为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2-07-14 作者:佚名 来源: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近期,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农办机〔2022〕7号),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以下6类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三)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五)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六)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同时,《通知》要求强化执法检查。《通知》指出,“规范农机安全执法履职行为,明确职责,落实到岗。严查无证驾驶、无牌行驶、酒后驾驶、未年检、拼装改装、违法载人、超速超载、伪造变造证书和牌照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管高压态势。”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可以说,《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出台,为第四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提供了认定标准和判定依据。我市农业执法人员今后在农机执法行动中,将对存在上述“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相关农业机械的行为,依法实施扣押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的强制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避免造成事故或损害后果。

  随着农机执法措施越来越完备,力度越来越大,我们提醒广大农机从业人员:一定要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农业机械,自觉主动消除“两无一未”(无牌、无证、未检验)违法行为,确保机具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及时按要求停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供稿部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原文链接:http://nyncj.yangzhou.gov.cn/nyncj/nyyfxz/202207/OYAVYBNJU7R1PJ8BQ8BZ6HD6VYQ4HL3Y.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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