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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违反管理规定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是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农业农村部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