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公平竞争审查透明度,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处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问题,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制度。
一、投诉举报渠道
(一)群众来信来访。
(二)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办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范围
针对我局制定的、或我局代盟委、行署起草的涉及市场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形成的具体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的处理
(一)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二)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通过兴安盟农牧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或者进行调整。
(四)按照谁受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处理决定。并书面反馈到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受理回应工作机构
局法规科为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