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本着“总体稳定、局部统一、减少矛盾、便于管理”的原则,决定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如下。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四)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相关省份渔业主管部门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