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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 12694一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的规定,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验检疫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强调,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勒克斯的照明设备。
安装于暴露肉品上方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备,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