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转移准备
第三章预警响应
第四章转移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章转移准备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隐患排查,编制以村(社区)为单位的受威胁区域清单,并根据水文、地质、气象变化和相关工程建设情况及时调整。当年确定受威胁区域清单后又新发现受威胁区域的,当地政府应当及时将其纳入受威胁区域管理,并将隐患未排除的纳入下年度受威胁区域清单。第三章预警响应
第十六条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协同优化监测体系建设、站点布局、人员配置,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雨情水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前预见预判灾情,在灾情等级、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方面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第四章转移实施
第二十二条受威胁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转移命令,按照分区分级转移预案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因应对暴雨、洪水灾害等造成的城市内涝和其他极端天气采取的避险人员转移,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