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设施农业机械化水平和“菜篮子”供给能力,促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市农业农村委印发了《天津市温室大棚钢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试点目的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针对全市新建的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钢骨架(以下简称“温室大棚”)进行补贴,统一建设标准,提高温室大棚的宜机化水平,推动我市设施农业规范发展、转型升级。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产品。补贴产品为温室大棚钢骨架及配套设备。
(二)起补面积。温室大棚的起补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温室大棚之间空地、操作间(耳房)不计入建筑面积。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试点期限。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和发票时间均在试点期限内的温室大棚,可申请补贴。
(五)补贴标准。试点期内,分两类给予补贴。
1.日光温室:补贴额为17元/平方米;
2.塑料大棚(含电动卷膜机):补贴额12元/平方米。
单栋温室大棚补贴资金不超过1.3万元。年度内,农业生产个人每户享受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六)操作流程。实行“先申后购、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
1.企业自主投档。自主投档面向全国温室大棚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
2.补贴对象提交申请。拟新建温室大棚的农业生产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向当地区农业农村委提交《温室大棚钢结构骨架补贴申请表》。
3.补贴资格确认。区农业农村委根据资金规模,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立补贴对象。
4.补贴对象自主购置。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投档通过的温室大棚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5.补贴对象申请补贴。补贴对象在温室大棚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所属区农业农村委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补贴。
6.实地核实查验。区农业农村委对申请补贴的温室大棚进行现场核验。同时,各区应安排工作经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温室大棚进行现场核验。
7.资金兑付。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申请补贴对象。资金兑付后,市农业农村委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
8.信息公开。各区农业农村委应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公示补贴产品的相关信息。
政策文件: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温室大棚钢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