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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7 作者:佚名 来源:铜仁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铜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按照《铜仁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执法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及农业农村系统行政执法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地方性法规赋予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法规科起草编制了《铜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背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2021年8月2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于2021年8月2日印发了《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明确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2023年5月19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要求市直各执法部门在法定范围内,对照我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本系统省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8月底前完成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

  (二)目的。保证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涉及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准确行使,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体现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效解决“执法不公、同案异罚、轻犯重罚、重犯轻罚”等问题。

  (三)必要性。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此后,市人大先后立法《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等 9部地方性法规,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细化量化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四)可行性。起草编制的《铜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认真贯彻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比例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在《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基础上,对市人大立法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涉及农业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突出实用和可行的要求,根据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做出具体划分和对应设计,体现“同等情节同等处罚,不同情节不同处罚”。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及《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二)起草过程。5月22日启动编制《基准》工作,对《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等 9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5月29日完成初稿。5月31日,向区县农业农村局及市直相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6月5日,发布在铜仁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月7日,组织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召开审查论证会。7月10日,送法律顾问单位泽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基准(试行)》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类别。通过对《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等 9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涉及渔政、农药、动物防疫4个类别,共计5项行政处罚事项。为确保修订后的裁量权基准务实管用,后续还将结合基层执法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 适时对基准进行修订完善,因此基准以试行先行公布实施。

  (二)裁量标准。根据违法情节,将违法程度设定为轻微、一般、严重,细化裁量标准。《基准(试行)》一并对相关概念做了界定说明,方便适用。例如:本基准的违法次数的计算以一年为限。

  (三)适用范围。本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农业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本指导基准。

  (四)制定范围。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仅限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并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五)处罚级别。对基准各种类的违法行为按档次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合理划分,明确了具体处罚标准,采取由轻到重渐进的方式进行处罚。

  

  2023年7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nw.trs.gov.cn/ztzl/aqsczxzzsnxd/202308/t20230801_81392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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