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南农(动监)罚〔2024〕2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28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李浩然、王艳丽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 *********** |
案件名称 | 李浩然、王艳丽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简要事实 | 2023年10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号建兴苑C座1502号南宁市青秀区喵阿姨宠物食品用品批发部进行调查。当事人李浩然、王艳丽承认没有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于2023年10月22日对两只宠物猫开展绝育手术。 |
法律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序号61项关于“违法行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执法结论 | 罚款3100元,其中,对李浩然罚款人民币2100元,对王艳丽罚款人民币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