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南农(兽药)罚〔2024〕3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29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南宁市国牧兽药经营部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 91450107MA5NMLGR7M |
案件名称 | 南宁市国牧兽药经营部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简要事实 | 2023年1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现场发现“咳喘霸王”等6种兽药存在有包装未标注产品信息、扫描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无法显示相关信息等问题。经立案调查,该6种兽药属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其经营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 |
法律依据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二节(兽药管理)第11项的规定。 |
执法结论 | (一)没收涉案兽药:咳喘霸王,44瓶(440克);2.犬病特宁,11盒(0.22升);3.丙硫苯咪唑片,32瓶(160克);4.盐酸多西环素片,5瓶(12.5克);5.咳喘·瘟痢,72包(360克);6.咳喘特效,137包(137克); (二)没收违法所得115元; (三)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即处罚1407.5元(563元×2.5=1407.5元)。 以上罚没款共1522.5元。 |